击打行驶车辆致车翻人亡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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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建青 乔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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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7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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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王某因与孙某有矛盾,于是想法报复孙某.当王某得知孙某开车要从某处经过时,遂携带木棍到该处等候.孙某开着桑塔纳轿车路过时(当时夜已深,路上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王某明知车上除孙某外,还有三个人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轿车副驾驶位置前面的挡风玻璃,慌忙中孙某急打方向盘,结果造成桑塔纳轿车侧翻,致车上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涉及的争议罪名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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