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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追偿权行使的思考
作者姓名:
李峻松
作者单位:
安徽省舍肥市中安公证处
摘 要:
一、公证追偿权的涵义和性质公证追偿权是指是指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后,依法要求有过错(仅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关 键 词:
公证机构
追偿权
损害赔偿责任
利害关系人
公证事项
重大过失
《公证法》
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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