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增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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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洪涛,黄成虹.试议增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行为能力[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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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洪涛 黄成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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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蔡洪涛),贵州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民法教研室(黄成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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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因此,人民检察院是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重要主体。如何增强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进行民事诉讼行为的能力,是加强和完善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关键,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健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行为制度这一有关法律意识、立法完善、社会保障等因素的法制综合工程。 一、从普遍法律意识(即立法、司法、守法意识)上看,应加强对民事审判监督工作意义的认识,真正重视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各部门应在加强自身认识的基础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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