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造法与司法权威 |
| |
引用本文: | 段厚省.法官造法与司法权威[J].政治与法律,2004(5):11. |
| |
作者姓名: | 段厚省 |
| |
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 |
摘 要: | 法律的特点之一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首先,我们无法为尚未发生的社会关系制定规则,因为规则来源于社会实践,而不是来源于既存的逻辑;其次,当新的社会关系产生并且我们认为需要制定新的规则来予以调整时,这种社会关系已经存在,而法律却还没有出现;最后,立法需要相应的程序和时间,当法律制定出来时,它已经必然地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实践.
|
文章编号: | 1005-9512(2004)05-0003-11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