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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造法与司法权威
引用本文:段厚省.法官造法与司法权威[J].政治与法律,2004(5):11.
作者姓名:段厚省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法律的特点之一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首先,我们无法为尚未发生的社会关系制定规则,因为规则来源于社会实践,而不是来源于既存的逻辑;其次,当新的社会关系产生并且我们认为需要制定新的规则来予以调整时,这种社会关系已经存在,而法律却还没有出现;最后,立法需要相应的程序和时间,当法律制定出来时,它已经必然地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实践.

文章编号:1005-9512(2004)05-0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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