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协议执行部分后对未执行部分当事人可否另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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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河南张彬问:有一民事案件,经法院调解,乙应赔7200元给甲,分3次付清,即每次于当年12月1日前付清。到最后一年的12月1日前,乙仍欠甲2700元未付。因乙家困难,甲欲与乙协商,延长付款期限。访问:甲、乙的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如乙到期仍不能付清,甲可以申请执行吗?本刊法律部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这种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是变更执行期限,也可以是变更执行数额,还可以是变更执行标的物。但是,由于这种和解协议涉及到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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