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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债权人不能在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无效时要求保证人担责
作者姓名:
陈佳强
张远金
作者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行使期限的唯一合理预期,按照该期间确定双方的利益关系,符合双方的缔约本意。在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当事人仍应按照该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且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
关 键 词:
保证期间
合同无效
债权人
保证人
保证合同
利益关系
权利义务
合同有效
主合同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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