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1997年经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关于强制措施规定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先行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在执行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率达80%以上。但审判的结果是缓刑、免刑的只占到20%。也就是说绝大部分认罪的被告人还是被监禁起来。比如俄罗斯在2001年羁押犯人为25万人,现在只关押12.5万人,降低到50%以下;美国认罪率达到95%。有80%的案件不经过法庭审判而由诉辩交易,一般轻罪都不羁押。日本认罪率达到90%,只要认罪一般不羁押。需要羁押的属个别。英国规定只要被告人认罪刑期可减少50%。尽量做到不收监。从我国羁押刑的成员来看,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有个别孕妇、有哺乳期妇女,还有一些轻罪的服刑人员,更有一些判二年的服刑人员也被羁押起来。这样一来监禁刑的人越来越多。司法资源被大量无情的浪费,更不利他们的改造和自新。给日后刑满释放上学、就业造成很大困难,在这点全世界都是一样的。那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我曾经给人大和司法行政提出过如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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