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文章认为 ,民法公认的平等观建立在各民事主体间程序的平等上 ,但是 ,我国目前二元社会的经济结构仍然先天阻碍着城乡之间人们起码的程序平等的实现 ;同时就法人和自然人而言 ,后者也面临重大不平等的危险 ;更甚者 ,由于宪政制度的缺失 ,私权极易遭受行政权利的侵入 ,使得即使出台民法典 ,其所肩负的功能不过是在为这些不平等的前提下产生的既存财产关系提供交易规则而已。文章比较了中西方宪政和私法发展的不同路径 ,反驳了某些学者提出的在我国也应象西方一样先发展私法然后完善宪政制度的观点 ,认为真正的使我国未来民法典为全社会大众的人权提供普遍的基本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必须实现宪政 ,惟有宪政制度下的私权才是真正有保障的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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