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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古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引用本文:杜闻.论西方古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J].比较法研究,2001(4).
作者姓名:杜闻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生
摘    要:要研究西方古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就要从其历史起源谈起.然而,由于受史学规律的影响(即历史研究对象的古老程度和反映其面貌的史籍数量多少成反比),西方古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起点"就淹没在人类初期历史的无文字记载"迷雾'中而无法查清了.虽然德国法学家哈坦豪尔曾说过,"法律史上的任何时代区分都是任意和主观的东西",1]但为了使我们研究此课题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历史线索和历史分期做背景,这项工作却又是不能避而不做的.好在学术界一般将西方古代文明"人为"分为四个阶段:古希腊时期、古罗马时期、蛮族入侵时期,基督教统治时期.因此,本文将推定古希腊为西方民事诉讼制度的"起点",从上述四个时期民事诉讼发展"前后相继"的角度,以同时期的法文化和法哲学为工具,勾画出西方古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演变过程的基本轮廓.


On The Criterion of Procedural Evidence in the Ancient Wes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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