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退保”新政遭遇农民工“争相退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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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丛.“不得退保”新政遭遇农民工“争相退保”[J].就业与保障,2010(2):3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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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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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保障了参保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享受养老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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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养老保险关系 农民工 退保 新政 城镇企业职工 法定退休年龄 流动就业 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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