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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退保”新政遭遇农民工“争相退保”
引用本文:刘丛.“不得退保”新政遭遇农民工“争相退保”[J].就业与保障,2010(2):33-34.
作者姓名:刘丛
摘    要: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保障了参保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享受养老退休待遇。

关 键 词:养老保险关系  农民工  退保  新政  城镇企业职工  法定退休年龄  流动就业  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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