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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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越然.集资建房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J].新疆人大(汉文),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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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越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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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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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甲某系铁路局职工,于2003年向铁路局申请购买一套集资房。同年6月25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由甲某向铁路局写报告申请购房;二、由乙某交纳房款,购房后该房屋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水电暖、物业、清洁、治安、维修等费用,一律由乙某交纳;三、该房屋由乙某居住,享有永久居住权;四、该房屋产权归乙某所有,乙某享有出售、出租等一切权利;五、在条件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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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条件成熟 集资建房 认定 房屋产权 合同法 合同无效 转让合同 铁路局 当事人 房屋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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