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集资建房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引用本文:张越然.集资建房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J].新疆人大(汉文),2011(9).
作者姓名:张越然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甲某系铁路局职工,于2003年向铁路局申请购买一套集资房。同年6月25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由甲某向铁路局写报告申请购房;二、由乙某交纳房款,购房后该房屋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水电暖、物业、清洁、治安、维修等费用,一律由乙某交纳;三、该房屋由乙某居住,享有永久居住权;四、该房屋产权归乙某所有,乙某享有出售、出租等一切权利;五、在条件成熟

关 键 词:条件成熟  集资建房  认定  房屋产权  合同法  合同无效  转让合同  铁路局  当事人  房屋转让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