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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集资建房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作者姓名:
张越然
作者单位: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
案情:甲某系铁路局职工,于2003年向铁路局申请购买一套集资房。同年6月25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由甲某向铁路局写报告申请购房;二、由乙某交纳房款,购房后该房屋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水电暖、物业、清洁、治安、维修等费用,一律由乙某交纳;三、该房屋由乙某居住,享有永久居住权;四、该房屋产权归乙某所有,乙某享有出售、出租等一切权利;五、在条件成熟
关 键 词:
条件成熟
集资建房
认定
房屋产权
合同法
合同无效
转让合同
铁路局
当事人
房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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