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上加盖注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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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帅长宝.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上加盖注销章[J].中国民政,2007(1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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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帅长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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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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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笔者在接受咨询时接连发现几起婚姻登记机关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上加盖"注销"章的情况。经了解,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许离婚后,办理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为防止离婚案件当事人持此生效裁判文书再次另行办理结婚登记,采取不收取法院的裁判文书,而是在裁判文书上加盖"注销"章后,将裁判文书退还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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