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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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小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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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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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环境问题的突现,在环境法学界,传统法学理论受到挑战,出现环境法律关系新论。围绕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否为自然体展开了论战,持新论者认为,应赋予自然体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主体地位,从而更好的保护环境。笔者认为,保护环境并非一定要赋予自然体主体地位,在传统法学理论下,转变观念,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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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关系 主体 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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