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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作者姓名:刘小春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摘    要:随着环境问题的突现,在环境法学界,传统法学理论受到挑战,出现环境法律关系新论。围绕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否为自然体展开了论战,持新论者认为,应赋予自然体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主体地位,从而更好的保护环境。笔者认为,保护环境并非一定要赋予自然体主体地位,在传统法学理论下,转变观念,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法律关系  主体  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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