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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要求某研究院支付生活费案
作者姓名:裴丽红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摘    要:案情回放张某是某研究院职工,双方于2000年3月签订《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某研究院将院内三间平房承包给张某,作为筹建职工餐厅使用;使用期限为5年,自2000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期满后如需续签年限,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书方可;张某第1年付给某研究院承包费7000元,第2年开始每年递增10%;承包期

关 键 词:研究院  张某  生活费  协议书  承包费  使用期限  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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