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陷阱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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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云云.试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陷阱取证[J].内蒙古检察,2006(1):4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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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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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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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陷阱取证的界定
陷阱取证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复杂的问题。通常用在特殊的刑事案件侦查中,其基本的含义是指在对特殊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和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诱使被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和方法。由于目前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诸如走私、贩毒、行贿、组织卖淫等等,因其高度的隐蔽性、严密的组织性以及高超的反侦查手段,使传统的侦查手段受到巨大的挑战。而陷阱取证在这方面却是打击上述特种刑事犯罪的有效手段。世界上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均对陷阱取证予以认可。联合国公约和部分地区性公约对此也予以确认。我国在对待陷阱取证进行刑事侦查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却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屡用不爽的一个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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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陷阱取证 知识产权保护 刑事案件侦查 犯罪嫌疑人 反侦查手段 联合国公约 司法实践 法学理论 侦查人员 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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