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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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新 孙成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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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王建新),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孙成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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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男,系山东省昌邑市饭马镇某村村主任,他在94年3月至97年12月担任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趁本村窑场承包和用地取土之机,分别收窑场承包人徐某、王某贿赂现金2.4万元。 [分析] 一种意见认为,张×的行为应定为受贿罪。其理由是:村委会成员虽然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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