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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司法·新论
作者单位:
不详
摘 要:
司法不能一味地积极有为,而是必须考虑实际情况和具体时机而选择“有所不为”。归纳“司法有所不为”的典型范畴,至少有十种情况,应当实行“无为推定”:我们可以称之为司法的“十不为”:即司法尽量不管或者少管那些利害过于重大或者过于琐细的问题,尽量不管或者少管那些行为过于普遍或诉求过于特殊的问题,尽量不管或者少管那些社会过于陌生或历史过于陈旧的问题,尽量不管或者少管那些公众过于热切或者时间过于久远的问题,
关 键 词:
司法
立法
有所不为
典型范畴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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