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有些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私营业主、个体老板利欲熏心,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不给付民工的劳动报酬,引起了新的社会矛盾。究目前及今后一定时期的情形看,要根治这一社会矛盾,仅靠行政手段、民事手段是难达目的的。因此,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以刑罚手段,打击拒付民工工钱的行为。一、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的构成特征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是指民营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或者私营业主、个体老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陷匿、转移资产、虚报亏损、虚假破产与携款逃匿的方法,拒绝支付他人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或者以暴力、胁迫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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