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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应引入惩罚性条款
摘    要:刘行在2004年9月16日的《新京报》上撰文指出,从目前的一些实际操作看,需要反思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法律责任的确定问题。在现代竞争法的孕育期,竞争法主要是通过民事责任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即通过使不正当竞争者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权。但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确定不正当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惩罚性条款  民事责任  赔偿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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