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鼓励和支持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减轻地方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压力,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重庆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精神,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2006年军队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4)23号)规定,现对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我市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经部队有关部门确定,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办公室下达当年安置计划,并符合我市接收安置条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变动。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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