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与网络相关的争议之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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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任众.论与网络相关的争议之管辖权[J].法学评论,2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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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任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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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学院 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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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正义》(合同号02SFB2033)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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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与互联网纠纷相关的管辖权尚属于正在发展中的问题。就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而言,主要涉及合同与侵权。在确定与网络相关的合同争议的管辖权方面通常将合同分为商家间合同与消费合同。对于商家间的合同,大多数的主张是信息移交地是行使管辖权的充分连结点。在消费合同领域,目前各国适用较多的是产品或服务消费地规则,或者产品或服务提供地规则。对于侵权,大多采用“侵权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两项管辖原则。尽管互联网中的每一个IP地址都是唯一的,符合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能够成为确定管辖权的连结点,但就目前的技术而言,网址尚不能单独成为新的管辖基础,也只是在一定情形下可成为法院在确定网络管辖权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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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管辖权 网络 合同 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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