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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
作者姓名:刘振荣  连裔
摘    要:案情简介:申诉人:赵某,福安市某商业公司职工。被诉人:福安市某商业公司(下简称某公司)申诉人赵某于1979年经劳动部门批准,分配至某公司工作。1985年以后,国家开放了市场,被诉人单位实行职工个人承包经营制度,申诉人也参与个人承包经营。1995年8月1日,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还订立了补充条款,即:申诉人(合同乙方)欠被诉人(合同甲方)承包费4000元,欠固定资产租赁费5000元,计为9000元。约定如下还款计划:签订合同时乙方一次性先还欠款6000元,余下3000元,每月还欠款500元,

关 键 词: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  承包经营制度  公司职工  法律效力  商业公司  还款计划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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