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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公务法人的法律定位
引用本文:吉龙华. 论我国行政公务法人的法律定位[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5, 7(5): 97-100
作者姓名:吉龙华
作者单位: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昆明,650111
摘    要:现在不少行业性组织、中介机构履行着某一方面的公共管理职能,如村民委员会、学校、垄断性公用企业等。然而,其地位、职能、责任在法律上并不明确,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上进行定位。有三方面的因素决定了行政公务法人的“人格”:首先,主观上追求的是自己的目的,但在客观上它又要直接满足一定范围、行业人群的共同需要;行政公务法人其活动性质具有公共性;第三,行政公务法人必然拥有权力。基于此,应明确它们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一是从法律调整上,凡是受公法(实体)调整的行为,违反公法义务的,应当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二是从其职能上,凡是基于权力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侵害到其成员、雇员、管理、服务对象(相对方)的权益的,应承担类似行政机关的责任(行政责任)。

关 键 词:公务法人  法律定位  性质  特点  分类  职能
文章编号:1671-0681(2005)05-0097-04
修稿时间:2005-06-25

On the legal position of administrative legal person in our country
Ji Longhua. On the legal position of administrative legal person in our country[J].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2005, 7(5): 97-100
Authors:Ji Longhu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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