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缓刑应严格依照法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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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贵荣,马建德.适用缓刑应严格依照法定条件[J].人民司法,19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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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贵荣 马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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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段贵荣),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马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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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长期以来同犯罪分子斗争的实践证明,适用缓刑是处理某些较轻的罪犯的一种很好的手段。按照我国刑罚的目的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除了必须把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监管起来进行劳动改造以外,根据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使犯罪分子在保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影响下,从努动和工作中得到教育改造,逐步克服恶习,成为有益于社会的新人。这样既有利于改造犯罪分子,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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