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应当确立情事变更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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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宝发 张晓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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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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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些合同订立生效后,因客观条件的变化,继续绝对履行合同将会极不公平、合理,乃至破坏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关系,为了使陷于紊乱的经济关系恢复常态,依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调整是一条必要的和可行的途径。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在当事人间具有法律的效力,而情事变更原则乃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如若不严格条件,必将危及整个经济生活的稳定,因此有必要确定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在我国立法上确立情事变更原则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如何把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区分开,另一个是如何防止法官滥用权利。这两个问题是对我国立法中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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