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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是“量刑工具”──也谈法院能否改变指控罪名
作者姓名:罗书平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拜读《中国律师》1999年第6期《法院不宜直接改变罪名》(以下简称《不宜》)之前,对与作者观点相类似的文章也已读过几篇:一是1999年4月9日《南方周末》刊登的《一位法学教授的意见》,作者左卫民认为:“法院变更了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的做法“值得探讨”;二是1999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前沿》第3辑刊登的《关于綦江虹桥案的几点法律思考》,对“法院判决能否改变检控的罪名”的问题,作者赵秉志也认为“大有可议之处”;三是该辑《法律前沿》还刊登了《论虹桥案中被告赵祥忠的定罪程序》,作者江晓阳十分肯定地称:“法庭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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