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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要对被告人的辩护认真答辩
引用本文:王恩厚,杨树启.公诉人要对被告人的辩护认真答辩[J].法学杂志,1990(3).
作者姓名:王恩厚  杨树启
摘    要:近来,我们旁听一些案件的开庭审理,发现有的检察人员在公诉发言后,只注意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发言答辩,而对被告人的辩护发言却不作认真答辩,甚至避而不答。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必须引起注意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受被告人委托参与刑事诉讼(即使是人民法院指定的,也需经被告人同意)他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诉讼参与人的地位,而不是诉讼当事人,他的职责是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因此,在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上说,他的辩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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