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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含雷管燃爆自杀1例
作者姓名:刘孝哲
作者单位:河南省汝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471200
摘    要:爆炸常被作为一种恐吓手段,被用来进行报复、谋杀,也见于自杀,自杀多见于将爆炸物放置腹部燃爆,而将爆炸物放入口中燃爆自杀尚不多见,笔者曾遇一例,报告如下:1案例简介李某,男,40岁,农民,小学文化程度。1999年4月23日10时许,李母发现其死在家中床上,遂报案。死者衣着整齐,仰卧在床上,现场无搏斗痕迹,尸检发现死者口腔面部塌陷伴有9cm×14cm范围星芒状创口,创缘较为整齐,无挫伤带,创角锐,间有组织间桥,右嘴角有血与地面呈垂直角度流至右耳前脖颈处,余体表未发现明显异常;口腔内有大量血性物,口腔内组织挫碎,颅底粉碎性骨折,上下颌支粉碎性骨…

关 键 词:口腔  爆炸
文章编号:1008-3650(2003)04-0024-01
修稿时间:200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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