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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 搭乘者受伤 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姓名:张一帆  潘朗
摘    要:案情:2005年2月26日17时05分左右,宋成连持B类驾驶证驾驶车主为青松并挂靠在利达公司的渝C32434号轿车与由谢祥永驾驶的渝C72005号两轮摩托车正面相撞,致使摩托车搭乘者黄天彬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经住院治疗57天,共用去医疗费20274.20元。经司法鉴定所评定:黄天彬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该次道路交通事故,谢祥永驾驶机动车违规搭载乘员。在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成连驾驭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天彬不负事故责任。2005年7月22日,黄天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祥永、宋成连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7134.20元。

关 键 词:民事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  公安交警部门  伤残程度  残疾赔偿金  司法鉴定  行车安全  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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