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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手工业合作组织营业税、所得税减征优待标准的批复
摘    要:花垣、永顺、吉首等县人民委员会和古丈、泸溪、龙山、大庸等县税务局等报告均悉。关于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组织营业税、所得税减征幅度问题,根据你们报来的材料,经我会研究:为了奖励手工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照顾地区间、行业间税负平衡起见,我会意见:边远山区、少数民族的自治州、县、乡(设有自治机构的)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营业税一律减征60%一年,所得税一律减征60%两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手工业供销生产社、手工业供销生产小组、手工业生产小组,在成立后的第一年内营业税一律减征25%,所得税一律减征60%。其它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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