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79年至1989年十年间,大量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民和企业不服行政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行法主要分布在税收、行政收费、金融、资源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领域。分散的单行立法建构了有限的行政案件范围,将可诉行政行为限定为行政决定,将可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限定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一时期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单行法仅在《民事诉讼法》之外规定了原告资格、起诉期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等行政诉讼制度,并确立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早期行政诉讼立法直接影响了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结构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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