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三人确定标准论析 |
| |
作者单位: | ;1.南开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确定第三人的标准。第一标准,即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标准,该种标准将第三人限定为行政程序中的相对人,且没有提起诉讼又可以做实质意义和描述意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二标准,即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该种标准之下,与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宜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变更原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中,不宜将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列为第三人。
|
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第三人 确定标准 民事合同当事人 行政复议变更 |
On Determination Criterion Of The Third Party Under The New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