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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研究
作者姓名:何坦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古代社会客观损害结果是衡定责任的条件,对于加害人的过错在所不同;到了<阿奎利亚法>时期,罗马法学家首次将过失规定为衡定侵权行为的主观标准;此后,随着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也纳入了考虑范围.尽管缺少一个一般性规则作为指导,但在古罗马法时期所形成的受害人过错的雏形为日后不同法系相关制度的建...

关 键 词:古罗马法  受害人过错  与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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