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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适格性
引用本文:吴小林.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适格性[J].新东方,2008(9):22-24.
作者姓名:吴小林
作者单位: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    要: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类型中,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许多公司赖以经营的重要手段和条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利权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愈突出,专利权已成为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之一。

关 键 词:作价出资  专利使用权  适格性  知识产权出资  《公司法》  公司经营  土地使用权  社会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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