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适格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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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小林.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适格性[J].新东方,2008(9):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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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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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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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类型中,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许多公司赖以经营的重要手段和条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利权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愈突出,专利权已成为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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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作价出资 专利使用权 适格性 知识产权出资 《公司法》 公司经营 土地使用权 社会生产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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