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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作者姓名:韩小兵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
摘    要: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简单明了,即合营企业实行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允许其他形式存在。这一规定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形势是极为适应的。当时我们缺乏与外商合资经营的经验,外资对国内经济的影响程度也有待考察,而且当时刚刚从计划经济转轨,市场经济的成分还不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是稳妥的,更主要的是有利于我国政府通过固定的中方合营者实现对外国来华投资的驾驭,以保证外资不易形成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干扰和控制·』使得我国对外改革开放得以顺利进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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