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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卢寿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摘 要:
广东省东莞县农民卢寿,曾于一九七八年帮助邻村农民苏某在广州市属下的清远县买到一个男孩收养。此后,东莞县一些没有生育子女或只生女孩没有男孩的人,纷纷找卢帮买小孩。卢——带他们去清远县,通过当地农民陈诗、刘北、黄就等人拉线,均买到了小孩。从一九七八年十月至一九八三年七月,卢寿等四人共参与介绍买卖三个月至十二岁的男孩二十五人,共得介绍费一千八百九十五元(买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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