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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化解视野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入罪标准考量
引用本文:李盼盼.社会矛盾化解视野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入罪标准考量[J].法制与社会,2013(29):241-242.
作者姓名:李盼盼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摘    要:社会矛盾化解的职能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对入罪标准有深入的考量。我国对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界定采立法"初步定量",司法"精确定量"的模式,《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实现了出罪功能,但犯罪定量模式易产生司法实践中将"数额犯"的犯罪数额作为界定罪与非罪唯一标准的倾向,且无助于公民规范意识的建立。因此,现阶段在制定各种类案标准时应予以警惕。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立足点,检察机关应把握刑事政策的入罪与出罪指向,从犯罪的本质出发对各类犯罪情节进行综合把握。

关 键 词:轻微刑事案件  定性  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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