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成员撤销权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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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志恒.集体成员撤销权之我见[J].法制与社会,2013(29):240-240,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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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志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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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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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赋予集体成员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决定的权利,为集体成员维护自身权益打开了一条"绿色通道"。但该规定比较粗略,不具可操作性,应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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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体成员 行使 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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