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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积极发展与效能有限的解释
摘    要:环境司法作为社会转型时期提升环境治理效能的一项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呈现出积极发展与效能有限的情形。理解这一情形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源于环境治理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国家权力的推进让环境司法呈现积极发展样态;另一方面,受制于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功效耗散,以及环境利益受损方司法维权意愿的不足,导致其效能发挥有限。这一上下结合的观察视角,不仅为理解环境司法的积极发展与效能有限提供了一种趋于整体化的解释,亦为环境司法回应环境治理需求,实现理性变革提供了有效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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