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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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华 戴孟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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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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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在物权移转的意义上来说的,不同于引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买卖等合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实行房地一体主义。现行国家政策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对此类买卖合同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无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农村村民的具体条件,取决于如何解释《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现行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实行登记要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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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宅基地使用权 转让 房地一体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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