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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定额付费每床日上调16元
摘 要:
2009年6月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付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床日110元上调至126元。对于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为每人每天103元,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额为每人每天23元;
关 键 词:
付费标准
精神疾病
定额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
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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