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一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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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常河,武婕.对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一点思考[J].法学,19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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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常河 武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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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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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笔者理解如下:一、所谓“正在进行行凶”的理解1-不法侵害的目的明确,暴力实施已经着手。就罪犯行为来说侵犯的目的明确,已经开始着手对侵犯对象实行侵害。2-不法侵害与受害者形成强弱对峙。暴力罪犯处于有利和受害人的反抗明显处于微弱被动条件下,短暂的对峙瞬间,受害人即将承受灭顶之灾或承受不可挽回的损失。3-不法侵害,已经逼近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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