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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担及转换
作者姓名:杨秀清  安永茂
作者单位: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杨秀清),河北容城县律师事务所(安永茂)
摘    要:所谓举证责任的分担就是指诉讼当事人各自负责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民诉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实际上就反映了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谁主张什么事实谁就有责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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