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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背景下的环境公益诉讼
作者姓名:李义松  朱强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江苏 南京,210098
基金项目:2014年度江苏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环境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与前沿问题研究”,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保障经济、生态和国家安全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研究”(12&ZD214)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新《环保法》第58条有明确诉讼主体、扩大可诉范围的亮点,也存在规定过于原则、法律效力不高、诉讼主体狭窄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陷入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数量少、"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不明确、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能开展、"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环保法庭"低受案率"的困境。面对这些问题,要解决,更要反思。这就需要进一步扩大环境诉讼主体的范围、消除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恐惧、完善环境保险制度使政府不再为污染买单、引入"原告奖励"制度来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提高环保法庭的受案率。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社会组织  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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