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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的司法理念
引用本文:李冰海.培根的司法理念[J].人民检察,2005(13).
作者姓名:李冰海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时常有人自诩从事的是法律职业,我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这时,我想到了培根,此人才配称作法律职业者,尽管他已谢世379年(1561-1626)。培根关于论法律的几个理念,可谓司法者的金科玉律:培根说:“司法者应当认识到,其职责只是解释法律和实施法律,而绝不是制订或更改法律,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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