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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
摘 要: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删除第三条第二款。三、第四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企业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
申请材料
第二款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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