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追诉时效设置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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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开林 徐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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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杜开林),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徐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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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中未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设置进行明确的规制,司法实践中也一直采取司法变通方式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但认识上和执法上不统一的现象大量存在。科学设置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单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对犯罪分子自我改造的承认,达致特殊预防与普遍预防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对司法机关和单位各方的利益关系影响巨大,是司法机关能否启动司法程序对单位进行处罚的分水岭。而今,修订后刑法施行后所规定的第一个阶段的5年追诉时效期已过,第二个阶段的10年追诉时效期亦即将届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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