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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在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又解除了财产保全?
摘    要:河北某纺织机械公司沈健华问: 1995年7月17日,我公司与沈阳某纺织机械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根据合同规定,该厂为我公司提供纺织设备一套,价款为27万元,三个月内交货。我公司预付50%的货款,余款在收货后一周内一次性交付。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即交付了13.5万元的预付款。然而,该厂却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拒不付货。由于对方一再违约,我公司不得不在某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同时,我们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对方帐号及存款15万元。然而,在不久前,法院又告知我们解除了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理由是被告提供了担保。我们不明白,为什么我们已申请了保全,法院又给解除了?是不是法院在搞地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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