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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犯、杀人犯就是专政的对象
引用本文:李春石,张连勋.放火犯、杀人犯就是专政的对象[J].人民司法,1959(14).
作者姓名:李春石  张连勋
摘    要:读了你刊第12期上刊登熊维章、陈尚第二同志的“放火犯、杀人犯一律都算专政对象吗?”一文后,我们有不同看法。熊、陈二同志对刘祖杰的放火行为,看作是人民内部矛盾。理由是:“刘祖杰是中农成份、一个18岁的年青妇女,被捕前系建团对象、青年积极分子,……是积极拥护社会主义的,在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利益上,她同工人阶级不存在有对抗性的矛盾,她的犯罪不是由于敌对阶级的利害冲突,而是夫妻之间因小事发生口角一时气愤所致”,她的目的不是“反抗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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